(2017)晋102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延德与山西鸿泽贸易有限公司、栗朝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德,山西鸿泽贸易有限公司,栗朝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719号原告:刘延德,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住襄汾县。被告:山西鸿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崖上村城西。法定代表人:栗子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栗朝顺,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侯马市居民,住侯马市。原告刘延德诉被告山西鸿泽贸易有限公司、栗朝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延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延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4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延德负担。审判员 孙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