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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利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利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晓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818号原告:重庆利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杜松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26787K。法定代表人:汪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谭晓艳,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重庆利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利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利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利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