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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博罗县观音阁糖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观音阁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216号起诉人博罗县观音阁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观音阁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37558981K。2017年6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博罗县观音阁糖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要求蔡振来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蔡振来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被起诉人蔡振来住所地为紫金县,合同履行地也在紫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博罗县观音阁糖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