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祖学与周光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学,周光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2455号原告周祖学,男,汉族,1954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奎,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光东,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周祖学诉被告周光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上官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祖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奎和周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祖学诉称,周祖学和周光东为伯侄关系,双方因家庭及土地纠纷关系不太和睦。2017年1月15日2时许,周光东不问青红皂白用锄头将周祖学放置在屋檐下的咸菜坛子打烂两个,造成坛子破碎无法使用,咸菜也霉烂报废。本次纠纷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周光东打碎周祖学咸菜坛子并造成咸菜报废的行为给周祖学造成了损失,咸菜坛子每个价值100元,咸菜约100斤,每斤8元。因就相关赔偿事宜和周光东协商未果,故周祖学起诉来院,请求判决:1.由周光东赔偿周祖学财产损失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光东承担。被告周光东辩称,周光东打烂周祖学咸菜坛子情况属实,但因周祖学对其母亲即周光东祖母平时不尽赡养义务,还辱骂周光东父亲,所以周光东才动手砸坛子。咸菜坛子每个价值约100元,但咸菜事发后被周祖学卖了,故不存在损失。关于本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周祖学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周祖学和周光东为伯侄关系。2017年1月15日2时许,周光东因家庭矛盾用锄头将周祖学放置在屋檐下的咸菜坛子打烂两个,造成坛子破碎无法使用,坛内咸菜(大头菜丝和青菜块)约50公斤损毁这一后果。周祖学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柳荫派出所于2017年1月24日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本案庭审中,周光东认可咸菜坛子每个价值100元,并愿意进行赔偿,但拒绝赔偿周祖学的咸菜损失。上述事实,有《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光东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因琐事径行将周祖学的咸菜坛子打烂,并导致坛内咸菜损毁这一损坏后果。周光东的上述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案周祖学咸菜坛子及坛内咸菜损毁的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故周光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周祖学的损失金额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周光东砸坏的两个咸菜坛子总价2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坛内咸菜(大头菜丝和青菜块)约50公斤损失,鉴于虽周光东表示事发后咸菜已被周祖学出售,但其并未举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周祖学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参照咸菜数量,酌情认定本案中的咸菜损失金额为500元。综上,周光东的过错行为给周祖学造成的上述财产损失共计700元,应由周光东在本案中赔偿给周祖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周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周祖学财产损失共计700元;二、驳回周祖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周光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胜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