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告刘宇、裴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刘宇,裴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1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法定代表人:王继超,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育,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刘宇,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拜泉县名泉纯净水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现下落不明)。被告:裴红艳,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拜泉县名泉纯净水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告刘宇、裴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为降低诉讼风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00元。现因无法与被告刘宇取得联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卓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才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