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8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贵阳顺达轮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利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顺达轮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秦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8执74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顺达轮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730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62259750-X。法定代表人:肖安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利胜,男,1981年5月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贵阳顺达轮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利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秦利胜存款无果,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韦友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