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危积陋房屋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653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500号。负责人:蒋敏,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飞,该分行员工。被告: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353号。法定代表人:秦建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沭怡,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常州市钟楼区危积陋房屋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勤工路99号。法定代表人:夏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小龙,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钟楼区危积陋房屋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舒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