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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永利与叶文浩协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利,叶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利,男。被执行人叶文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利与被执行人叶文浩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陕0116长安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文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文浩在光大银行785801660061853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3.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尚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