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3执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叶金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叶金洲,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128号南漳涧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101818-3被执行人叶金洲,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根据(2015)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申请执行叶金洲、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叶金洲、李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金洲、李红梅于2016年3月9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叶金洲、李红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金洲在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购房款30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叶金洲在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号楼北,南部商业裙房08号房的购房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