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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建萍与何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萍,何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字第340号原告:谢建萍,女,1968年8月4日生,汉族,教师,住上栗镇。被告:何金秀,女,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栗镇。原告谢建萍与被告何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是个做生意的人,以前经营过饭店,家产应该是丰厚的,以前也有过来往。2015年5月23日,我与被告在街上相碰,被告向我借钱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十天就还给我,当时被告正在经营饭店,于是我就借了50000元给被告,出示了借条并约定于同年6月3日还,可到了还款期,我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却总找借口搪塞,直到后面就联系不到被告了。为维护我的财产权利,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登门送达,该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住所地信息,原告又不进行登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建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本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