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加呢诉张鹏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加呢,张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568号原告宋加呢,女,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人,现住城区。被告张鹏鹏,男,1985年5月15日生,泽州县大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加呢诉被告张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张鹏鹏现住地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或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没有明确的地址。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或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加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宋加呢265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艳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