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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国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国正,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住方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正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孙国正到方城县人民北路昝庄“南阳逸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后院,将马琳琳停放的一辆森地牌电动车上的5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方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天能牌电动车电池(5块)价值666元。2、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孙国正到方城县电业局北墙外路上,将李建斌的一辆厢式运输车上的1块风帆牌电瓶盗走。经方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风帆牌汽车电池(1块)价值384元。3、2017年3月5日晚,被告人孙国正到方城县杨集乡五里庄村东三里庄临路李付焕家建房的房产,将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4块天能牌电瓶及约30米的电缆盗走。经方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天能牌电动车电池(4块)价值19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国正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孙国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王某、李某、吴某、倪某证言、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情况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被盗地点、物品照片、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4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国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大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