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9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颜净聪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净聪,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516号原告:颜净聪,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营运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女。被告: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邵立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东,男。原告颜净聪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颜净聪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颜净聪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净聪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净聪负担。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