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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行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秀珍等13人因诉省住建厅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秀珍,张斌,马玉琴,李宗先,岳宝英,王桂兰,李延民,石兰芳,康永宾,芦花,李宗生,李宗德,张军,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甘行终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珍。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琴。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先。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宝英。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兰芳。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永宾。上诉人(原审原告)芦花。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诉讼代表人马玉琴、王桂兰。委托代理人张强,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法定代表人杨咏中,省住建厅厅长。委托代理人陈正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杜正喜,市规划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李朝阳。委托代理人田联党。委托代理人江亚斌。上诉人徐秀珍等13人因诉省住建厅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行初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秀珍等13人的诉讼代表人马玉琴、王桂兰及委托代理人张强,被上诉人省住建厅的委托代理人陈正龙、王军,被上诉人市规划局的出庭负责人李朝阳、委托代理人田联党、江亚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秀珍等13人是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村村民。建于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20号的兰州国际摩托车汇展中心所使用的土地包含徐秀珍等人的承包地。2016年1月,徐秀珍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兰州国际摩托车汇展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审批文件。在收到规划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后,徐秀珍等人遂向市规划局申请要求对兰州国际摩托车汇展中心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2016年4月28日,徐秀珍等人以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5月4日,省住建厅作出《补正通知》,要求原告提交补充材料。2016年5月23日,省住建厅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6年6月30日,省住建厅作出甘建复决字[20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其中第(二)项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兰州市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本案中兰州国际摩托车会展中心项目系未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的建筑。省住建厅依据上述规定认为相关查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行,市规划局对该建筑项目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查处职能,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秀珍等13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徐秀珍等13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兰州国际摩托车汇展中心项目系长期建设使用并不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市规划局应负查处职责。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兰州市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中关于职权的划分违反上位法《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具体授权范围,违反之处当属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省住建厅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涉案的“兰州国际摩托车会展中心”项目,系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违章建筑,且该项目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根据《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兰州市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我厅作出的复议决定结论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兰州市城乡规划局答辩称,兰州国际摩托车会展中心项目系未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将其定性为擅自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是合适的。根据甘肃省和兰州市相关规定,涉案违法建设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部分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中,包括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10]105号第二部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第(二)项中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反建设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提出申请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立项受理,擅自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兰州市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等近郊四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上述规定明确划分了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问题,上诉人以下位法在职权划分上违反上位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省住建厅依据上述规定认为相关查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行,市规划局对该建筑项目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查处职能,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直接适用《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兰州市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秀珍等13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朵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卫东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