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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王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王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0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建威,任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394047-2被执行人:王小元,男,汉族,现年52岁,系武都区两水镇段河坝村村民,身份证号:6226211963********,联系电话1529391****。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2016]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内容:1、对违法当事人王小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975㎡,堆砂、制砂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975㎡×10元/㎡﹦9750元)共计罚款玖仟柒佰伍拾元整。全额上缴国库。2、在规定期限不能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责令限期移除砂石料,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罚[2016]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王小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2016]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王小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交清罚款9750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林德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雍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