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庆光与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光,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293号原告郭庆光,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歇马亭社区(东环路南段路西)。负责人:刘志刚,经理。被告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新世纪钻石广场*座1705。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庆光诉被告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庆光诉被告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