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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开选与赵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选,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王开选,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赵强,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4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强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