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新军与杨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军,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军,男,1962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亮,男,1987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军与被执行人杨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志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