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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新军与杨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军,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军,男,1962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亮,男,1987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军与被执行人杨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志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