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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敬文与刘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文,刘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023号原告张敬文,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刘春,女,3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文诉被告刘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敬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敬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敬文负担。审判员  其和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雅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