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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海丰与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丰,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281-2号原告:张海丰,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告: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毓凤,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丰诉被告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与沿江西路交汇处丘地号为22070201010110的新环保楼xxx(不含xx层门厅面积)3589.9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与沿江西路交汇处丘地号为22070201010110的新环保楼xxx层(不含xxx门厅面积)3589.9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对原告提供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西路环保局办公楼xx幢xxx号面积269.85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吉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