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谈洪新、谭西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洪新,谭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号申请执行人:谈洪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谭西龙,男,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谈洪新与谭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还款协议支付欠款,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