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运次、周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运次,周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796号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清风小区53栋2-3号房。法定代表人:丁光忠。委托代理人:杨晓华,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次,男,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周富平,女,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运次、周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