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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运次、周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运次,周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796号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清风小区53栋2-3号房。法定代表人:丁光忠。委托代理人:杨晓华,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次,男,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周富平,女,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运次、周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福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