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宋学焱、宋十全等与徐纯生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焱,宋十全,徐纯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830号原告:宋学焱,男,194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宋十全,女,194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徐纯生,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焱、宋十全诉被告徐纯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学焱、宋十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学焱、宋十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焱、宋十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宋学焱、宋十全负担。审判员  顾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