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5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立钢与傅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立钢,傅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084号原告汪立钢,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傅法强,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钢诉被告傅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立钢于2017年6月5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法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立钢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汪立钢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