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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赵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赵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12号申请人:王文华,女,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赵亚丽,女,现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文华诉被申请人赵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亚丽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