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赵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赵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12号申请人:王文华,女,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赵亚丽,女,现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文华诉被申请人赵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亚丽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