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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允、程辉、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秦允,程辉,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168号原告: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鼓楼美食城7#楼2幢7109-7110室。法定代表人:武振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万亮,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允,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程辉,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教门庄。本院在审理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诉秦允、程辉、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婧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