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某平与金牛区某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平,金牛区某经营部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880号原告:胡某平,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金牛区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杨某娇。原告胡某平与被告金牛区某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胡某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平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珺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