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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方琴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方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李华,行长。被执行人:方琴琴,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方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方琴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33,609.9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负担诉讼费13,018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巍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除房产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审理中已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方琴琴名下浦东新区新场镇汇友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26日止),但因该房居住人员情况不明,暂不宜作变现处置。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核实上述房产居住人员情况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本案中,查控的房产暂不宜处置,故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方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