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清友园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重庆清友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891号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268G,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潘传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晓明,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清友园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39232104,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康富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蔡发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清友园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改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