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龙淼生与常德安业房产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淼生,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81号申请人:龙淼生,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明,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住所地津市市。主要负责人:严万富,该项目部经理。申请人龙淼生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龙淼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的银行32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淼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24个月),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3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业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辜红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