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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与雷光云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雷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7592606335。负责人左永权,该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廖小东,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安全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雷光云,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执〔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驾驶渝GMXX**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垫执〔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责令停止经营行为。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6日送达本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作出垫执〔2017〕005号催告通知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被执行人拒绝签收,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垫执〔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垫执〔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德彬人民陪审员  雷 厉人民陪审员  彭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