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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东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东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827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白吉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萍,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新谊,系该公司磴口项目负责人。被告:吴东元,男,住磴口县巴镇。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学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