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纪芹申请徐宝良、李秀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纪芹,徐宝良,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崔纪芹,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徐宝良,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崔纪芹申请执行徐宝良、李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96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崔纪芹于2017年6月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由晓峰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宇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