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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35号申请人:天津市天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613号。法定代表人:蔡睿。被申请人: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戴智,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天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天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5840.74元(开户行建行大连开发区分行,账号21×××58),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在建行大连开发区分行账户存款账号21×××38存款305840.74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