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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变航博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变航博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变航博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园区竹苑路6号D座,组织机构代码:60070441-5。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共青社区天池路。组织机构代码:565012893。法定代表人:严文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麦青,该公司主办科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天津市天变航博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据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延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