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玉良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良,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棋牌室业主,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5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07年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08年7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收缴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一千二百元(行政拘留尚未执行)。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玉良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浙048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玉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周玉良退缴违法所得八千元。被告人周玉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玉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玉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玉良撤回上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国林审 判 员 朱 凯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