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俞巧林与被告伍艳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巧林,伍艳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387号原告:俞巧林,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伍艳霞,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斌,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俞巧林诉被告伍艳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俞巧林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俞巧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巧林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俞巧林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