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仕勇与党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仕勇,党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2253号原告:金仕勇,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党勇,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金仕勇与被告党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仕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仕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金仕勇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雨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