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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王国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王国心,赵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3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负责人:梁朝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国心,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赵巧玲,女,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与王国心、赵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心、赵巧玲银行存款1423379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以自有资产1423379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心、赵巧玲银行存款142337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