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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异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旭、蒲万容与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蒲万容,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06号申请人张旭,男,汉族,1994年5月3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蒲万容,女,汉族,1948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号。被执行人杨光才,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蒲万容与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昌发公司)、杨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旭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旭称蒲万容自愿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我,且已通知被执行人。现申请将张旭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蒲万容与十堰昌发公司、杨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堰昌发公司偿还蒲万容借款本金2000000元;十堰昌发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杨光才承担偿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蒲万容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2016年12月8日蒲万容与张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蒲万容将其对十堰昌发公司、杨光才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旭。蒲万容、张旭将债权转让事项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通知十堰昌发公司、2017年6月5日通知杨光才。本院认为,蒲万容将(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旭,并将转让事项通知十堰昌发公司、杨光才,符合法律规定。现张旭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张旭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