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1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717-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土地局三号楼中单元501号。被申请执行人:王雪,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农行楼东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张金华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张金华和被申请人王雪,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金华同意以评估价格人民币113350元接受王雪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为173021100783号),用该房产抵顶张金华的所有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雪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为173021100783号)交付申请执行人张金华抵顶其全部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金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金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