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春霞与被告叶一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霞,叶一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391号原告:郭春霞,女,生于1968年3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叶一朝,男,生于1964年9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原告郭春霞与被告叶一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春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春霞负担。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