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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春霞与被告叶一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霞,叶一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391号原告:郭春霞,女,生于1968年3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叶一朝,男,生于1964年9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原告郭春霞与被告叶一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春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春霞负担。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