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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黄金土、潘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黄金土,潘织花,福建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10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负责人:陈文寅,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南,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黄金土,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潘织花,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福建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宝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黄金土、潘织花、福建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以其与被告黄金土、潘织花已达成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07元,减半收取计225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雷劲松代理审判员  苏文彬人民陪审员  李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