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黄金土、潘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黄金土,潘织花,福建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10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负责人:陈文寅,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南,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黄金土,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潘织花,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福建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宝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黄金土、潘织花、福建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以其与被告黄金土、潘织花已达成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07元,减半收取计225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雷劲松代理审判员 苏文彬人民陪审员 李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