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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74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67年10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 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