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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桂霞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631号原告韩桂霞,女,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晏景中(系原告韩桂霞之子),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林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希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桂霞因不服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桂霞的委托代理人晏景中,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李江新及委托代理人刘希德、王志燕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桂霞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桂霞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桂霞承担。审 判 长  刘苏文审 判 员  洪 途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