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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鸿鹏通风设备厂、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鸿鹏通风设备厂,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鸿鹏通风设备厂,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化工工业园30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康承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天桥区鸿鹏通风设备厂诉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执行标的62597.32元。本院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拟纳入失信人通知书,2017年1月14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5日经查询无房产。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树国审 判 员 王中学审 判 员 曹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韩广东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