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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633李权与徐生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徐生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633号原告:李权,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灌云县。被告:徐生竹,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灌云县。原告李权与被告徐生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