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633李权与徐生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徐生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633号原告:李权,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灌云县。被告:徐生竹,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灌云县。原告李权与被告徐生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