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成良、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良,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执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唐成良,男,1951年12月3日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判决,于2017年5月27日至28日,依法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唐成良违法所得的红酸枝木如意象头沙发一套(十件套)进行拍卖。2017年5月28日刘玥(女,竞买号:K6356)以2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管存放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科路红酸枝木如意象头沙发一套(十件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玥所有。该套沙发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玥时起转移。审判员 王国祥审判员 蓝国黎审判员 韦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淞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