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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王颖丽与王天明、赵春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明,赵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89号申请执人:王颖丽,女,1978年11月07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被执行人:王天明,男,1975年01月16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被执行人:赵春春,女,1983年02月08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本院在执行王颖丽申请执行王天明、赵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宋文彬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齐适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