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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才章与泰兴市悦居装饰有限公司、芮建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兴市悦居装饰有限公司,肖才章,芮建荣,耿春仙,芮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悦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星火路312号。法定代表人:芮建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才章,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审被告:芮建荣,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审被告:耿春仙,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审被告:芮成,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上诉人泰兴市悦居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才章、原审被告芮建荣、耿春仙、芮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悦居装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兴市悦居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李志霞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春 来自: